夫妻同居权
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同居一室而共同生活的权利。它以夫妻形式上同居一家为基础,包括双方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外国法多从义务角度反映婚姻家庭的这一内在要求。在夫权制度下,法律将同居作为妻子单方面对丈夫负有的义务来规定;近现代随着男女平等法律观念的确立,同居成为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同居作为夫妻平等享有的权利,每一方都享有请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同时,每一方又都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婚姻是一种以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人身关系,一方行使同居请求权时,另一方享有抗辩权。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同居的抗辩事由,当法定抗辩事由出现,同居义务中止履行:一是因正常理由而暂时停止同居,如一方因工作、学习等造成两地分居或者因生理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因法定的非客观事由而停止同居。婚姻作为特殊的人身关系,配偶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强制行为实现其同居权;法律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同居义务。夫妻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有:(1)成为一方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2)免除或部分免除权利方对不履行义务方的扶助义务;(3)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4)视不履行为遗弃行为,成为“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中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同居权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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