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权制度
自然人受破产宣告而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除去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法以外的公私权利的限制从而恢复其权利的一项制度。英美法实行破产免责主义,附带有当然复权,无需专设复权制度。复权是大陆法各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破产立法在近代虽然逐步摆脱了对破产人施以刑罚的传统,但是破产法以外的各种法律仍然对破产人的名誉、人格、公私权利等方面施加各种限制,例如破产人不得担任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法人的理事、法人的监事、清算人、律师、公证人、会计师、仲裁员、法官、检察官等。破产人所受上述种种限制不能也不应当永远约束破产人,故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一般规定复权制度。复权制度分为两种:当然复权制度和许可复权制度。前者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必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恢复权利的制度。这些法定条件包括:(1)破产人在依法申请免责并获得法院裁定许可时。(2)在破产人因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时。(3)在破产人因破产废止而终结破产程序时。(4)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经过法定期间时。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破产人的权利自动恢复。许可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缺乏法定的当然复权事由,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清偿及其他方法免除了自己对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向法院提出复权申请并得到裁定许可的制度。在许可破产人复权后,发现破产人有诈欺破产行为,可依法撤销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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