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
指为辅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在任何债的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债的种类的限制。附随义务并非在合同中或债刚发生时即已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他方当事人的利益。理论上将附随义务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又称补充的附随义务,指为达到一定的附从的目的而保证债的效果完全实现的义务。如有特殊目的的不作为义务或特别承担的给付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是可以单独追诉的义务,对独立附随义务的违反可以导致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或不当履行的效果,他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又称辅助的附随义务,指并无独立的目的,仅保证主给付义务履行的义务。如债务人履行中的注意义务等。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不能单独诉追,但如违反此义务造成他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常见的附随义务是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的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义务。(2)告知义务,即债务人负有的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告知义务。(3)照顾义务,即对债权人和标的物的照顾义务。(4)说明义务,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向受让方说明有关地方政府关于该土地使用期限等的义务。(5)保密义务,如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应向第三方保守该技术秘密的义务。(6)忠实义务,如受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佣方商业秘密的义务。(7)不作为义务,如饭馆出租人不得再在附近开设同样饭馆的不为营业竞争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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