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
“私法”的对称。西方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一个用语。最早由罗马帝国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认为规定国家之事、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和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以后,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广泛采用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原则。在近代和现代西方法学家们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时,以及在他们的著作中,都采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概念和理论,公法与私法成为法律的最基本的分类。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有三种学说。(1)利益说,又称为目的说。这种学说的首创者是乌尔比安,主张以法律所保护的公私利益作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德国法学家拉逊支持这种学说。(2)意思说,即为权力说。这种学说是德国法学家拉班德倡导的。认为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律,也就是规范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范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法律,也就是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3)主体说。这种学说是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倡导的。是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认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或者是由国家授予公权者的法律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的,即主体双方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私人或私团体的法律为私法。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凡是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是规定公民之间或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即民事生活关系的法为私法。尽管以上诸种观点不同,但是一般地说,都将宪法、行政法、税务法(财政法)、刑法、程序法等划为公法;把民法、商法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划为私法。在当代,在被划为私法的领域中,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存在着差别。例如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将私法一般划分为民法和商法两大部门法,即为“民商分立”。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其私法中,没有如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那样的一个独立部门法,而是具有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婚姻财产法等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还应当看到,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学家,以及当代中国(包括中国台湾地区)的一些法学家,也有根本反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在中国法学界的论著中,存在着反对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即反对论观点和主张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即肯定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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