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指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的原则。因广义上的过失与过错同义,包括故意与狭义的过失,故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现代民法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化的归责体系。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无过错责任为特别原则;而在违约责任中则以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系以当事人主观上的可归责性或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为确立的基础,它反映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行为人主观恶性之间的联系,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但损害赔偿的目的除了体现对有过错的当事人的惩罚性外,还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作用。随着现代社会对受害人补偿的日益重视,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与发达,侵权行为归责中过错责任的适用有逐渐缩小的趋势,甚至有学者认为过错责任将逐渐消失。但通说认为,过错责任仍然是侵权责任归责的主要原则,其适用缩小的趋势与各国的具体情况有关,并不能说明过错责任将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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