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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类别的不同,区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三种类型。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指部分合伙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隐名合伙是有限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隐名合伙人只对企业出资并参与盈余分派,并不参与或干预合伙事务。合伙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在法律上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商号(或企业名称)以及合伙财产来体现。(2)合伙人通常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偏重人的结合,并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的入伙以及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均存在约定的和法定的限制。(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事务和业务的执行须由合伙人共同为之;在约定执行业务合伙人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则对执行业务合伙人权限的行使拥有严格的控制权。(5)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通常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合伙企业通常在商法典中专门规定,而民法典则把合伙作为契约的一种加以规定。依照商法典设立并进行登记的合伙企业通常称之为“商事合伙”,其余的合伙则称之为“民法上的合伙”。中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以及有关企业登记法规和规章,对合伙关系及合伙企业均有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说,凡是依照工商登记而设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其余合伙视之为“民法上的合伙”。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只承认普通合伙。发达国家法律通常对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均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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