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又称“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生效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承受也可因法律规定发生,如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时,新所有权人即继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的生效要件有:(1)须有有效合同的存在;(2)承受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4)因合同承受中包括合同义务的转让故须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成立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不履行或合同的变更、撤销、解除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合同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对抗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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