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终止
又称“婚姻的消灭”。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男女缔结婚姻后,其婚姻可因一定的原因而终止。婚姻终止的原因因时代而异,在罗马法中,除离婚和配偶一方死亡外,一方因受奴役而失去罗马公民权也是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到了寺院法时代,与禁止离婚主义相适应,配偶一方死亡成为合法婚姻关系终止的惟一原因。在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中,都把离婚和配偶一方死亡作为婚姻终止的两个基本原因。配偶一方死亡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配偶自然死亡,婚姻关系中主体一方消失,婚姻自然终止,此为近代法所公认,有的国家视其为当然之事不作明文规定,有的国家则明文加以确认。配偶被宣告死亡,即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按照通例,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终止,它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中国采取此惯例;但个别国家规定,生存一方再婚,其婚姻始告终止。配偶被宣告死亡,如果死亡宣告因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等原因被撤销,生存方未再婚,其婚姻是否当然恢复,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原婚姻关系自然恢复;有的国家则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生存方已再婚,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有的国家规定该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有的国家则规定,只有后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时才有效。除上述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形外,离婚也是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是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婚姻因离婚而终止,为近代法所明定。同样是婚姻终止的原因,离婚与配偶一方死亡区别在于:配偶一方死亡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婚姻关系即行消灭;离婚则是人为原因,并且由于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还因为婚姻关系是重要的伦理实体,与社会风尚密切相关,对家庭、社会均产生重大影响,故各国法律均设定专门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离婚制度。在中国,配偶死亡和离婚同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两个基本原因。关于配偶一方死亡导致婚姻终止,中国只在《民法通则》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终于死亡,未在《婚姻法》中作专门规定,但对其中的特殊情况宣告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7条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虽然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宣告死亡毕竟只是相对死亡,被宣告死亡人可能会重新出现,此时,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夫妻离婚,婚姻关系自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终止,即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或者从调解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产生,离婚只对将来发生效力,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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