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继承
继承法概念。指承奉祖先祭祀的继承。人们相信祖宗的灵魂生活在与人间非常相似的社会中,但在经济方面他们部分地依靠子孙所作的贡献,即子孙定时烧的纸钱、纸衣服以及其他的模拟人间日用品。死者在阴间的所用由活人来供给,活人要不断祀奉自己的祖先,代代相传。因此,子孙负有供奉的义务;但非男系男子孙的供奉,祖先不享受。因此,祭祀须由男系男子孙为之,只有男系男子孙才有祭祖的资格,女子孙则无此资格。祭祀一般由嫡长子进行,大多数就是家长,无嫡长子的,必须“立嫡”以为祭祀。但在庶民阶级,司祭者不限于嫡长子一人,众子均可任意祭祖,没有严格的祭祀继承人的顺序。中国祭祀继承存在于宗法及宗祧继承中,只要有了祭祀祖先的继承,就能继承财产。祭祀继承人即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定,称为“立嫡”。立嫡有两种形态:一是嫡长主义;一是辈行主义。嫡长主义以“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为核心;辈行主义以“兄终弟及”为核心。前者在祭祀制度历史中居主导地位,后者在中国主要存在于商代、晋代和南宋。实行辈行主义的,也多与嫡系继承相结合,而且继承顺序也因时代不同而有不同。如《礼记·礼运》记载,商朝前期实行“大夫世及以为礼”的继承制度。世,意为父死子继;及,意为兄终弟及。即父死由正妻长子(嫡子)继承宗祧,嫡子死亡由嫡子同母弟继承,无嫡子同母弟由庶子继承,无庶子由嫡孙继承。晋代《通典》载有规定,王侯贵族有爵位和封地的仍按古制嫡系承祧规则,大夫以下和普通百姓不依嫡系承袭,嫡孙不能先于伯叔父继承,嫡子死应由嫡子兄弟继承。南宋《服制令》:“诸嫡子死,无兄弟,则嫡孙承重……无嫡孙,则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则从长孙承重。”即继承的顺序是,父死由正妻长子(嫡子)继承,嫡子死亡由嫡子同母弟继承,无嫡子同母弟由庶子继承,无庶子由嫡长孙继承,嫡长孙死亡由嫡长孙的同母弟继承,无同母弟的,由从长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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