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权原则
指继承国家必须尊重外国人既得的私人权利的原则。“既得权”作为一个国内法概念,指依据国内法正当取得的对有价物的各种法律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契约权、特许权等,这些权利得到政府承认和保护,不为其他私人行为所取消,也不能被不公正地剥夺。保护既得权,目的在于维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和法律的稳定。在国家继承场合,坚持既得权原则表明外国人在领土变更前依据国内法有效取得的私人权利,不受主权变更的影响。国际常设法院在1923年关于德国割与波兰的领土上的德裔移民案的咨询意见中确认这一原则,又在1926年波属上西里西亚德国利益案判决中重申。尊重既得权的义务是相对的,从属于继承国的合法利益和意愿。违反继承国的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秩序的外国人的既得权不得约束继承国;国家有权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更改或取消这种权利,有权为公共目的和通过合法程序无歧视地征用外国人财产,并给予适当补偿,有权对外国财产征税和加以其他条件。另一方面,继承国不得通过歧视性立法或仅在名义上适用于领土内全体居民的立法的办法,逃避其义务。违反国际法原则干涉和侵犯外国人的既得权,产生国家责任。既得权原则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常被用来保护西方殖民强国在国外的财产和投资,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既得权说”的一种适用外国法的国际私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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