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体范围
指既判力对哪些人发生作用。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般来说,既判力原则上效力只及于诉讼请求的对立双方,即原告和被告。(2)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一般而言,判决既然解决有关的纠纷,其既判力就涉及到与当事人地位相同的特定的第三者。具有这种地位的人包括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辩论终结后的承继人;第二种是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第三种是诉讼承担时的利益归属主体。(3)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诉讼通常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纠纷。至于当事人与其他第三者的关系,则当发生诉讼时另外解决。但身份关系和团体关系的诉讼,如果个别地相对地解决,就会招致社会生活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一个诉讼中作出波及第三人的统一的确定判决。正因如此,法律亦例外承认判决的既判力扩张到第三者。如在人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为自己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与其处于同样地位的人的利益,所以不能作出如放弃以及自认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此外,为了使判决的效力及于第三者,必须由适格的人进行诉讼,假如当事人欠缺其资格,其判决对第三者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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