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
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监护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有明确规定。监护权产生于宗族制和家长制,近现代以来监护权的社会“公职”性质越来越明显化。现代的监护权不是为获取劳动报酬或特权的权利,而是为确保监护人更好地、主动地行使监护职责、排除他人妨害的一项权利保障,其目的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现代世界各国立法有关监护权的含义规定有所不同。根据监护范围的宽窄,监护权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意义。广义的监护权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或曰禁治产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内容。狭义的监护权则排除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权利内容。英美法系国家取广义,监护权和亲权没有分开,统称为监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取狭义,实行监护权和亲权两种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监护权虽被看做是“亲权的延长”,但监护权一般适用于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其他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人,它与亲权在对象和权利的行使上均有不同:(1)监护权的对象不限于亲权范围的未成年子女,还包括受禁治产宣告(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2)监护权不以亲子关系为基础;(3)监护权不包括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用益权,亲权则多包括此权利;(4)监护权人可以因其行使监护权得到报酬,而亲权人不可以;(5)监护权的行使必须受一定监护监督机构的监督;(6)监护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7)行使监护权开始时,必须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开出清单。在中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监护均作了规定,但尚无完整的监护制度体系,监护权与亲权未加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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