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权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指具备执行判决、裁定的主客观条件,但拒绝执行。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因而不执行的,不成立本罪。拒不执行不以暴力、胁迫手段为前提,其方式既可是积极抗拒,也可是消极抵制。情节严重,是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有其他恶劣表现或严重后果的情节,如对强制执行的司法人员谩骂、威胁等。(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4)本罪的主体是有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对判决、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中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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