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
【介绍】:
战国末期、秦代政治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楚上蔡(今河南上蔡西)人。初为郡小吏,后与韩非一同师事荀况。战国末入秦,初为秦相国吕不韦舍人,经吕不韦推荐被委以郎官,后被秦始皇重用,节节高升,由郎官、长史、客卿、廷尉直至丞相。秦始皇死后,又辅佐秦二世胡亥。秦二世二年(前208年)因郎中令赵高诬陷其子李由通盗,被具五刑,腰斩于咸阳(今陕西咸阳市)。著有《谏逐客书》、《严行督责书》、《泰山刻石文》、《琅邪刻石文》、《苍颉篇》(今佚,有辑本)。他是后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接受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法家学说,并深受韩非思想的影响。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天下,实行郡县制。他在第一次同秦始皇谈话时就劝秦始皇统一天下。为此,主张对山东六国采用暗中派人离间其君臣,分化瓦解并各个击破的策略;对内则建议任人唯贤,广罗人才,实施法家学派富国强兵与集权中央的方针。统一战争胜利后,力排众议,主张实行郡县制。这些均为秦始皇采纳。(2)人主独尊,法自君出。将商鞅、韩非的君主专制理论推向极端,认为君主应“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为此,统一战争结束后,李斯等人议帝号,称颂秦始皇实现了自古以来未曾有的统一局面,应当上尊号,以“命”为“制”、“令”为“诏”。从此,法自君出,皇帝的命、令正式成为法律的渊源。(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主张实行思想文化专制。李斯认为,古代天下散乱,意见分歧,现在天下统一,思想文化上也应统一。但有些人“不师今而学古,道古以害今”,以其私学来指责国家法令,“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对此如不禁止,势必“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建议:除《秦记》、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外,其余文学《诗》、《书》等百家语非博士不得收藏,全部交官府焚毁,30天内不交官府者,黥为城旦;官吏知情不举者同罪论处。凡欲学习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后来秦颁布《挟书律》,并焚书坑儒。(4)“深督轻罪”、“专任刑罚”的重刑主义。他在给秦二世的《严刑督责书》中,进一步阐发了商鞅、韩非的重刑理论,并具体化为任刑督责、深督轻罪。认为君主只有用繁苛的刑罚来监视督察臣民,才能行使自己的绝对权威,才能得以为所欲为。其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对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秦始皇统一天下至秦王朝灭亡,秦的刑罚一再加重,以致出现了“劓鼻盈累,断足盈车”、“赭衣伴道,断狱以千万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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