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押
指在质权关系成立时,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时不履行义务时,质物所有权移转于质权人的一种质押方式。在质权关系中,由于出质人一般处于急需资金的急迫状态,为了防止出现质权人利用出质人这种不利景况压价取得质物所有权的不公平情形,各国法律均禁止流质押。例如,德国民法典就规定,按照出卖权发生之前达成的协议,约定在质权人未受清偿或未即时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应即归于或移转于质权人者,此协议无效。中国担保法也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一旦当事人约定了流质押,无论质物的价值与债权额是否相当,此约定条款都因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这种禁止规定又称为“流质契约的禁止”。在质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约时,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把质物折合为一定的价格以抵消债权,质权人取得质物的所有权,就属于质物的折价,而不是流质押。流质押约定的出现,并不导致质权的无效,只要质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仍然有效。但在营业质中,流质押得到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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