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理由
又称“免责原因”。指作为一般原则之例外而适用的,在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有损失时,可以使行为人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况。一般既不是指受害人原因,也不是指第三人原因,而是特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原因,传统民法中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现代民法中还包括了情势变更,但不可抗力既可免除违约责任,也可免除侵权责任,而情势变更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对侵权责任一般不适用。应注意免责理由不同于免责条件,后者的范围广,分为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的免责条件,其中法定的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外,还包括基于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如意外事件、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正确执行公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允许的自力救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的侵权行为等;约定的免责条件是当事人依合意约定的可免除责任的任意情况,但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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