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决定
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活动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所作的具有权威性的结论。与判决、裁定相比,决定具有如下特点:(1)决定的对象是诉讼活动中的特殊事项。这种特殊事项既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这一点与判决、裁定所处理的对象具有明显区别。(2)决定所处理的事项在诉讼中具有紧迫性。例如,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活动,如不及时加以处理,诉讼进程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性措施,排除干扰,使审判继续进行下去。又如,在民事案件开庭审判之前,有关当事人提出了要求主审法官回避的申请,是否准许,需要人民法院立即作出决定,否则就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判。(3)决定不允许上诉。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只要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是允许上诉的。当然,有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如下事项:(1)处理回避申请。(2)处理要求延长诉讼期间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处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规则的现象,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地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对此,必须采取有力的强制措施排除干扰。(4)处理再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5)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决定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书面决定包括首部、决定的事项以及结尾三个部分,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决定应当记入笔录。决定作出后,一经送达当事人手中,即发生法律效力。决定生效后,应即刻执行。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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