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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为某种行为的拘束。这里的拘束,指无论义务人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或免除。若不予遵守,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因此,民事义务也可以表述为是当事人的不利益或者负担。民事义务的形态有两种,一种作为义务,即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即义务人必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义务,又有单纯的不作为义务与容忍之分。容忍指本来可以禁止他人的某种行为,而必须忍受。例如土地所有人容忍他人通过其土地。作为义务,以不作为为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以作为为义务违反。民事义务的履行以当事人有意思能力为必要。但行为人是否需具备行为能力则须就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民事义务产生于法律行为或判决,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例如移转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但在履行某些劳务如绘画时,则无需行为能力。民事义务的履行既有需要相对人协助的,也有无需相对人协助的。前者主要是请求权,如一般的债权,后者如物权等支配权以及形成权。以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也无需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因契约产生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契约的本质履行。如关于民事义务的履行,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循法律而行。所有民事义务的履行,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义务的分类标准比较简单。主要分为:(1)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这是以义务发生的时间所作的分类。前者指原已发生,不待义务人之不履行而后始发生的义务,例如原有债务。后者指因第一次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义务,例如因债务不履行或者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是以义务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前者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给付一定金钱的债务。后者指以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3)主义务与从义务。这是以义务的依从关系所作的分类。前者指独立存在的义务,例如金钱债务。后者指从属于主义务的义务,例如保证债务。从义务与主义务同其命运,与之共存亡。但是也有例外。(4)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前者是非专属于特定的人,他人可以承担的义务。如一般的债务。后者指只能由特定人承担的义务,不能由其他人承担,如特定的劳务。(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前者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确定的义务,后者指法律规定的义务。(6)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前者指当事人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后者是为辅助一般义务,满足债权人最大化利益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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