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原因
又称“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之所以授受票据的原因。票据当事人之间之所以使用票据,必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原因,各种票据行为诸如出票行为、背书行为等可以基于各种原因而为之。票据原因的种类很多,有对价的买卖、借贷、租赁等,无对价的赠与、委托取款等,都可以作为票据原因。作为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是民法上的关系,而不是票据法上的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两者之间在法律上严格分离,其效力互不影响。票据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均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反之,票据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也不影响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持票人只须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也不须证明原因关系之有效。这就是票据为无因证券或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票据法之所以规定票据原因与票据关系严格分离,其意义在于保障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促进票据的流通,提高票据的效用,同时也保障作为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的稳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票据原因与票据关系也存在某种联系。例如,如果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同时就是直接的原因关系当事人时,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以用票据原因对抗票据关系;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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