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经济活动中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类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等单位可成为某些法定犯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大部分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营利或非法占有物质利益的目的;少数犯罪既可由过失,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成立本类罪的基本前提是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等国家经济管理制度,这是本类罪与其他类犯罪的基本区别;第二,本类罪主要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并且发生于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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