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履行
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依债权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凭借公权力强制实现债权。强制履行的性质在各国理论和立法例上存在分歧,但一般认为,强制履行具有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强制履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债法理论中,强制履行的方法可分为直接强制履行、代替强制履行、间接强制履行等。直接强制指依国家公权力,不问债务人的意思直接实现债的内容。在近现代民法中,因对债务人人格的尊重,强制履行以交付的债务为限。直接强制履行的债务,在回复原状主义的国家立法中不能为代替强制履行或间接强制履行。代替强制履行指以债务人的费用使债权人或第三人实现债的内容。例如拆除建筑物的债务,债权人或第三人雇佣他人进行拆除,并使债务人承担拆除费用。代替强制履行实际上不是债权本身的强制实现,但代替强制履行的结果与实际的强制履行是一致的。间接强制履行指法院指定一定履行期限和逾期不履行应赔偿的金额、滞纳金等,以间接手段给债务人的心理施加压力,以使其履行债务。间接强制履行不得有悖于尊重人格的法律观念,因此不能适用于雇佣合同的劳务给付、夫妻同居的判决等。此外,法国法上还有所谓行为和不行为的强制履行等。法院作出强制履行的判决,除应依债权人的请求外,还须满足如下条件:(1)须债务为可能履行。(2)强制履行不违反合同本身的性质。某些基于信赖关系的合同如信托、委托、无偿保管、合伙、合资经营合同等不适用强制履行。(3)强制履行不构成违法。(4)须适用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足以补偿债权人。(5)强制履行的费用和其他成本不能过高等。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网友喜欢读
推荐阅读
-
- 秦穆公:羊皮换贤
- 秦穆公(?─前621),名任好,春秋时期秦国国君。自幼便胸怀大志,于公元前659年即位,他在位期间,内修国政,外图霸业,任人唯贤,使国势逐渐强大起来
-
- 秦穆公的“西部大开发”
- 比晋文公稍晚一些时候,秦穆公在西方也建立了自己的霸业(再次提醒,因为秦穆公一直是在西部混,本书就未把他列入春秋五霸)。秦人为嬴姓,本
-
- 介子推功不言禄原文、翻译及知识梳理
- 晋侯①赏从亡者②,介之推不言禄,禄亦弗及。介之推雕像推曰:“献公之子九人③,唯君在矣。惠怀④无亲,外内弃之。天未绝晋,必将有主。主
-
- 狐偃劝晋文公退避三舍,击退楚军
- 晋文公在各诸侯国的威望很高,很多小国有难,都会找晋文公帮忙。有一天,宋襄公的继任者宋成公写信给晋文公,说楚国要联合三国攻打宋国,请
-
- 晋文公为何杀介之推,还采取极端行动—放火烧山?
- 当介之推隐居绵山以后,晋文公放火烧山,实在让人有些想不通。即使是善意的目的,这种暴力性的行为也有一种不和谐之感。究其原因,晋文公
-
- 黄石公是什么人呢?为什么要给张良一本书?
- 黄石公(约公元前292年-公元前195年),秦汉时隐士,别称圯上老人、下邳神人,后被道教纳入神谱。《史记·留侯世家》称其避秦世之乱,隐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