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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虐待等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心健康和性权利。侵害的对象包括妇女、幼女和男子。(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虐待等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行为的方法具有强迫性,表现为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行为的内容是迫使他人卖淫。(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也构成本罪。根据中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以强奸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如果强奸之时并无迫使他人卖淫的故意,后来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上述四种情况之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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