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竞业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竞业法律秩序及其商业秘密权利人因商业秘密专有权而获享的经济利益。(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作为本罪的行为要件,除上述三种行为方式外,中国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针对“第三人”的客观要件规定。“第三人”是针对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双方而言的。所谓“明知或者应知”,均以客观推定或客观上的可预见性为准,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自述为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务必因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者,才能成立犯罪。(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论。如因过失原因导致商业秘密泄漏者,不能按本罪处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行政处分。(4)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一般自然人。根据中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对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本条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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