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
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亲属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分为两大方面,即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按照传统亲属法学中的分法,将规定前者的称为亲属身份法,规定后者的称为亲属财产法。许多国家的立法将亲属身份法和亲属财产法放在一处规定,即以单行法规形式或属于民法亲属编。也有的国家将亲属财产法规定在一般财产法中。中国亲属法属于部门法和实体法,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如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亲属法一词在历史上由来已久。在古罗马,亲属法在私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当代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典中均有亲属一编。英美法系有关亲属法的内容则是以婚姻家庭单行法规形式规定的。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曾在民法中规定了亲属编。新中国成立以后,以婚姻法这一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亲属法的内容。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以婚姻法为基本法的亲属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这个问题过去在法学界是有不同意见的。早期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主张为独立部门。后来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的规定,中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国亲属法应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因为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发生在作为平等的主体的公民之间的。亲属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监护和扶养等。亲属法规定了亲属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规定了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亲属法调整对象即亲属关系从性质上分,又可分为亲属人身关系和亲属财产关系两大类。亲属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的,具有人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与主体身份有关的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与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等,亲属法律规范了这类亲属人身关系的形成、变更和终止以及其权利与义务。亲属财产关系,是以亲属人身关系为前提,以财产为中介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涉及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涉及到扶养费的支出等方面,直接体现为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财产关系是亲属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随人身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而产生、变更或终止。亲属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由调整对象的范围和性质决定,中国亲属法具有以下特点: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内容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法律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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