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加重
“情节减轻”的对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情节,法律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所谓加重情节,是指能够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之基本犯增加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事实因素。不能把情节加重犯与仅仅以加重结果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结果加重犯相混同。情节加重犯在中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与结果加重犯并列在同一款中规定。例如,《刑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以较第1款加重的法定刑。这里的严重情节,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二是在基本犯之后,另外专门规定情节加重犯。例如《刑法》第19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则包括造成严重后果在内。情节加重犯,以法定刑轻者为基本犯。它揭示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首先应考虑选择基本犯这一罪刑单位,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具有严重情节时,方可按情节加重犯处理。中国刑法中不仅较广泛地规定了情节加重犯,而且在一些条文或单行刑事法律中还规定了特别情节加重犯,即在情节加重犯的基础上,因情节特别严重而使其法定刑再次升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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