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
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由破产清算人占有的财产中取回不归破产人所有或不归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权利。破产清算人接管占有的现实财团中存在他人财产,权利人自然有权要求返还其财产而回复对该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只是由于权利人主张返还其财产的相对人不是破产人,而是破产清算人,破产法才称之为取回权。取回权因其成立的根据不同,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前者指依民法之规定而请求从破产财团取回财产的权利,后者指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而请求从破产财团取回财产的权利。权利人主张取回权应当具备四项条件:(1)取回权标的物必须是现实财团中的现实存在之物,取回权是破产法所规定权利人直接及于物上之权利,只能对现实存在之物行使权利。(2)取回权只能存在于破产宣告后;破产宣告前,权利人可直接对债务人主张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宣告后,权利人不能再对破产人主张物的返还请求权,才有取回权发生的可能。(3)取回权标的物必须是现实财团中的他人之物,只要权利人主张取回之标的物是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就绝对不能成立取回权。(4)主张取回权之人必须是对取回权标的物依法享有权利之人,取回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占有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占有和使用为目的之债权人均在其列。有的学者认为取回权是诉讼上的异议权,权利人非以执行异议之诉的方法不得行使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取回权仍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不以诉讼为惟一的方法。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依此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只需向清算组为取回标的物的意思表示,清算组承认取回权的,权利人自可直接取回其财产;只有清算组否认取回权或对取回权的行使有异议时,权利人才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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