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例如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利人有权作出和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学理上,权利特别是对它的本质的界定,众说纷纭:(1)利益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认可、规定和保护的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能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权利的实现要有条件,其直接相应的条件就是义务人要履行应尽的义务。相对来说,义务是负担,对义务人来说,是“不利益”,他要付出一定的利益。如国家和社会应尽付给老年人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的义务,以及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就是明显的例证。利益有物质的,有精神的。物质可以转化为精神,精神可以转化为物质。青少年上学享受的是受教育权,获得的是文化水平、技能和智力的提高,学成后走上工作岗位,就能获得物质报酬。权利是一种利益,有时也会转化为负担,继承是一种权利,但如果继承的是债务,不仅没有利益,还要付出。(2)主张说。认为权利是正当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权利。提出主张是主动的,负担义务是受动的。最常见的事例是合同纠纷,如双方都履约,双方的权利都得到实现;如一方违约,另一方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在必要时通过诉讼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他的主张就不可能实现。(3)资格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提出主张要有凭有据有条件,对权利主体来说,就是要有资格,而且这种资格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的。有了这种资格,就意味着他“可以”做某事,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他“不可以”做某事。如选举资格是法定的,有,就可以去投票;没有,就不可以去投票。(4)力量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被称为权能,包括权威和能力。由法律赋予的利益或资格,是有权威的法律权利,有了这种权利的同时,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的实际能力。法律权威的力量和权利主体的实际能力构成权利这种法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能保证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活动,或者改变法律关系。例如某人把自己的合法财产卖掉、或赠送给别人,就表现了某人的这种力量,法律关系也随之改变。但这种力量只能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受到法律和道德否定性的评价,对主体带来不利;同时,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力量有赖于外界的尊重和支持,即并非完全主动,而是要经过被动承受某种不利,再转为主动。(5)自由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主体不受干预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某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或胁迫;外界,包括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就负有一般义务,以使其权利得以实现。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选择自由,例如婚姻自由,既表现了男女双方的意志自由,也表现了双方的选择自由。但自由不是无度的。例如选举时的投票权,在多数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即我有投一票的权利,但可以去投,也可以不去投;有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必须在选举日去投票,否则,即为违法,这种情况下的选择自由,就不是投票与不投票的选择,而是在候选人中选择投何人一票的自由。上述五说,各从不同程度、不同侧面触及了权利的本质,但又各有其不足,这有待于权利学说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此外,还有“法力说”、“规范说”、“选择说”、“可能说”,其内容都可分别归入上述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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