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成员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具有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的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中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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