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
犯罪学概念,也是刑法学上的概念。指罪行对某种社会关系的侵害性,或某种行为对合法利益的侵害性。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国家立法者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表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据此也说明立法者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理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危害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社会制度;破坏经济基础;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等。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有无也会发生变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刑事违法性的基础,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特征。在刑事执法中,刑事违法性是定罪的准绳,即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合理性要求,一个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而没有刑事违法性,不能定罪。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决定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反过来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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