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国际私法名词。指适用外国法的不同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1)既得权利说(the theory of vested rights)。有些法学家如英国的戴赛(Dicey)和美国的比尔(Beale)等认为,在一个国家里取得的权利必须在其他国家里得到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这才是公道的。(2)礼让说(the doctrine of comity)。有些法学家,如荷兰的胡伯(Huber)和美国的斯托里(Story)等认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适用外国法是必须的,因为不适用外国法将是不尊重外国的主权,将是对外国缺乏“礼让”。他们说,适用外国法和承认在外国法律下所产生的权利,是国际礼让所要求的礼貌行为。(3)本地法说(the local law theory)。这是美国法学家库克(Cook)提出的。库克认为,法院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时,总是适用本国法,但是在考虑到某些或全部涉外因素时则选择与本国法相似的外国法规则。所以法院执行的不是外国法的权利,而是根据本国法律所创设的权利。这些理论都有重大的缺陷,都不能完全解释适用外国法的全部实际情况。例如既得权利说,许多司法判例表明,法院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时,如果发现外国法的规则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或者法院认为外国法的规则是程序法问题时,原告人按照外国法主张的既得权利,都不能被执行。礼让说与公共秩序制度也是不相容的。此外,在战时,有时为了需要,法院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时,也适用敌国的民商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甚至纳粹德国也没有禁止它的法院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时适用英格兰的民商法。在这里,礼让说也解释不通了。至于本地法说,从许多司法判例来看,法院适用的外国法并非与其本国法相似。所以这种观点与适用外国法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外国法是有其特殊情况的。它是指由主权国家制定的本国冲突规则的指示而适用外国的民商法。同时在适用时,还要求不得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因此,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外国法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在充分体现国家主权原则的情况下进行的,是符合主权国家的利益的。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是复杂的,不可能用一个既完全又简单的公式来概括所有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其实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大概有:平等地对待外国的当事人,保护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和各国之间人员交往的实际需要,等等。在具体适用外国法时,有时可能某一理由起作用,有时可能几个理由同时起作用。这要视情况而定。适用外国法怎么能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要知道,世界各国的民商法的规定是千差万别的,有时正是适用了外国法更有利于本国的当事人。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中是很可能发生的。例如诉讼时效问题,各国的法律规定有长有短,从6个月到30年不等。如果本国法的诉讼时效比外国法的短,根据本国法,案件已失去诉讼时效,根据外国法,案件还没有失去诉讼时效,这时适用外国法就更有利于本国的当事人。又如侵权行为损害的赔偿数额,如果外国法规定的数额比本国法的高,本国的当事人是受害人,这时适用外国法也更有利于本国的当事人。总之,适用外国法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本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就是有损本国的国家主权,或对本国的当事人不利。事实上,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外国法是在充分体现国家主权原则的情况下进行的,本国法院在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时,也不能完全从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还要考虑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样作出的判决才有利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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