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明罪状
又称“叙明罪状”、“说明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予以详细具体的描述。例如,中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是叙明罪状的适例。它明确地指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特征,有助于划清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由于这种罪状具有明确、具体的优点,中国刑法分则条文多数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指出的是,所谓述明罪状,仅指对具体犯罪构成的部分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并不是说这种罪状对有关犯罪构成的要件都作出了明确的说明。首先,大多数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和一般主体的犯罪,而犯罪故意和一般主体的要件在总则中已有明文规定,在罪状中一般无须特别写明。因此,大多数犯罪述明罪状只是着重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进行描述。其次,不少罪状中规定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方法”等,但其具体含义往往是通过刑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研究予以阐释,罪状中一般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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