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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①在民法上,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亦有释为致案人或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使受害人财产、人身受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侵权行为对财产造成损害时,加害人应进行修理使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样时准用同样的东西或金额代偿。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因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或灭失部分;以及因加害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应该获得的利益。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范围为:致人死亡时,包括丧葬费、抚慰费、受死亡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抚养费;致人伤残时,包括医疗费、因丧失劳动能力所失去的收入;损害他人名誉时,采取恢复名誉的措施,根据被害人的要求,承担精神赔偿责任。有些国家对非财产上的损害亦可请求赔偿。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亦有过失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数人共同造成的损害,连带负责。各单位对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损害,由单位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监护人应在监护职责范围内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既要求实际履约,又要求赔偿损失。②在国际法上,损害赔偿指国际法主体对因其国际不当行为而使其他主体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为国际法上最常使用的国家责任形式。产生于国家直接受损和在用尽当地救济后国家代表其国民求偿两种情形。责任要件是加害方实施国际不当行为并给受害方造成实际损害。除不当行为外,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或懈怠也引起赔偿责任,国家应对其行为(如探索外层空间)无意中给别国造成的危害或威胁承担“危险责任”。损害范围包括受害主体遭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1)恢复原状,如归还掠夺和非法没收的财产、物资和文物,修复被非法毁坏的国家建筑物等;(2)物质赔偿,在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或尚不足补偿损失时使用,包括实物支付和货币支付(即金钱赔偿),为最普遍使用的损害赔偿方式;(3)精神赔偿,如以道歉使受害方得到精神满足等,多与前两种方式并用。损害赔偿的性质具有补偿性,是原来义务的延缓履行或替代履行,旨在尽可能消除不当行为造成的结果和重建不当行为如不发生很可能存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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