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之债
指以恢复或填补他人所受损害为标的的债。损害赔偿之债一般因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而发生,但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损害指就财产或其他法益所受的不利益,包括财产上及非财产上的积极的损害、履行利益或信赖利益的损害。在立法例上有两种损害赔偿的方法,一般认为罗马法和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而德国、俄国及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以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为例外。损害赔偿之债发生的原因可以归入两类。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包括侵权而生的债、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如瑕疵担保责任之债等。依法律行为而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为契约约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额、保险契约和担保契约等。损害赔偿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原因事实、损害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原因事实指导致损害赔偿之债发生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法律规定的事实或当事人约定的事实。请求赔偿的损害一般是现实发生的损害,对于将来的损害不得预先请求赔偿。但债权人提起请求履行之诉时,可以对预想的债务人不履行附加请求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指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参见“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也可以是依法律一般规定的法定赔偿范围,在无当事人约定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利益为限。损害赔偿之债适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和减轻损害的原则。(参见“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和“减轻损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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