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罪异罚之争
中国古代关于在执法上是否应因人而异的争论。这一争论与封建社会相始终。夏商西周社会,不仅立法不平等是公开的,执法的不平等也是天经地义的。“议事以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都说明不仅在立法上法律赋予不同等级的人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执法上也因人而异。封建社会伊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为了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提出“刑无等级”的主张。强调法律一旦确立后,必须“缘法而治”。儒家则主张继续维护“礼治”的原则。汉代,儒法思想开始合流。立法上,同罪异罚的等级制不断完善,如八议入律、官当入律、准五服以制罪等等,使“礼教之防”日峻,形成贵贱有序、亲疏有别、上下有等的法律制度。在执法上,一般有远见的政治家、思想家基本都主张“一断于律”。东汉王充认为“法乃天下之公器也。法可宥焉,天子不得以私诛;法可诛焉,天子不得以私宥。”唐代统治者也强调皇帝不可以私愤而坏国法。宋代司马光认为“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更可贵的是有些思想家对立法的不平等也提出过质疑。如唐代的吕温认为:功臣死罪,可依法免死,是法不信于民。因此反对八议中的“议功”。宋代的李觏反对八议中的“议亲”。认为对皇室宗亲及有爵者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是皇帝“私欲”的体现。金世宗完颜雍反对八议中的“议贤”。他认为“贤者”不应违法,违法必非贤者。清世宗雍正对八议亦有疑义,曾一度废除八议有关条款。但在尊卑贵贱等级制存在的前提下,同罪异罚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是不可能彻底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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