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事实说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之一。这种学说认为,就法律所推定的事实进行争执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积极性事实如果无特别的推定情形,应推定消极性事实存在,从而使主张消极性事实的人免担举证责任;相反,其举证责任由主张积极性事实的人负担。这种学说是以消极持续事实的推定及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为基础,同时通过考查事物的因果关系法则之后而建立的。根据推定事实说,凡由不断发生变化的状态(动态)变为他种状态(静态)的可能性,远比持续不变的状态(静态)产生变化的可能性为大。不断发生变化的状态为积极性事实,而持续不变的状态为消极性事实,所以持续不变的状态的消极性事实,应受推定而认为存在,凡对此种推定存在的事实进行争执者,应就其事实发生变化的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采用因果关系法则的方法进行说明的学者认为,无任何原因而产生变化的情形,乃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所以,如果无发生变化的原因存在时,应认为是原状态持续存在,对于此种推定的持续事实进行争执的人,应就其发生变化的原因存在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种持续的推定方法,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理论上迄今尚有影响。推定事实说主要是利用自由解释法律或个人经验的方法,将例外情形的推定原理转变成为一般性的另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缺点与消极事实说有类似之处。这种学说其实仅是将否定与肯定的概念赋予新的内容,将状态的持续视为消极性事实,而状态的变化视为为积极性事实,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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