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汇款凭证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关对金融票证的统一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指中国金融部门发行的具有一定票面价值,持票人凭票在一定条件下(如到期日前)取得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凭证。金融票证只能由金融机关签发,除此而外的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票证,内容包括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及信用证或其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①实施了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伪造”,指行为人比照票据的图案、式样、色彩、形状等以翻版复制、印刷、拓印、临摹等各种手段制作虚假的金融票据的行为。“变造”,指行为人通过挖补、涂改、切割、镶嵌、剖面等手段对原有票据的面值、签发机关、签发人、持票人、收款人等原票据内容或形式的不法篡改。②实施了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指收款人向开户银行填写的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凭证。“汇款凭证”,是由汇款人向汇出银行填写的、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凭证。“银行存单”,是由吸收存款的银行开具的、表明存款单位或储户到期可以凭借该单据在银行支取其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凭证。③实施了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信用证”是国内外贸易中的重要结算方式之一。指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建立在银行的信用基础之上,实际上是银行出具的付款的保证凭证。“附随的单据文件”,指光票信用证或跟单信用证的场合,受益人提款时分别需要的汇票或发票、提单、保险单等。④实施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关发行给持卡人使用的、用以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信用的凭证,是目前国内外广泛推广使用的相对先进的支付手段和消费凭证。持卡人持卡可以在特约商户消费、在柜员机取现或在各销售点终端(POS)转账结算等。其申领人、使用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罪是行为犯,没有特定的犯罪结果要求。只要实施了上述任意一种行为、不待任何结果发生,即便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其既伪造或变造、又使用其所伪造或变造的金融票证者,宜按牵连犯的原则,对其从一重处断。由于使用伪造或变造的金融票证的罪行更重,因而对该牵连行为,宜认定为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金融票证诈骗罪并按该罪法定刑处罚。(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但法律上不排斥间接故意地实施本罪行为者,仍然成立本罪。(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均可成立为本罪犯罪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自然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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