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把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五个机关行使,它们各自独立,又分工与合作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五权宪法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制定的。孙中山于1906年在日本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的演说中首先提出五权分立的学说,1921年又在《五权宪法》演讲中和以后多次谈话和其他著作中不断阐述和丰富,成为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孙中山主张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成政权和治权,属于政权的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权,由人民自己行使,属于治权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交政府行使。根据五权分立原则建立的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并把这种权能分立制和五院制规定于宪法中,这是孙中山在考察欧美三权分立制利弊的基础上,吸取中国封建君主实行的考试、监察制度创立的中国式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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