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契约义务
又称“先合同义务”、“合同前义务”等,“后契约义务”的对称。是附随义务的一种,指在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由此产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主要包括:(1)协力义务。双方应精诚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2)通知义务。双方应将可能影响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的一切重大事项及时全面地告知对方。(3)照顾义务。应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经济利益,不为损害行为。(4)诚信义务。之所以要提出先契约义务,是因为在合同成立后,依“有约必守”原则双方当事人能够得到合同约束力的保护,任一方违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合同生效前并无此保护,故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现代民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出了缔约过失理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就构成缔约过失,并基于此对对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相当于对方因信赖缔约过失人的行为有效所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失人在实施此行为时能够预见到的它的无效造成的最大损失。先契约义务的产生时间,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合法有效的要约发出之时,在此之前的纠纷则由侵权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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