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将调解作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而应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是由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决定的。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结果,公权力不同于私权利,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不能任意处置,因此,行政诉讼不存在调解的基础,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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