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的消灭
行政责任被确定后,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存在的意义。行政责任基于以下的法律事实而消灭:(1)责任者履行责任完毕。如被罚款的行为人已经交纳了所罚金额;需要赔偿的行政机关已作了赔偿;(2)权利人放弃了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的权利。例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某公民实行行政赔偿,但尔后该公民表示不要求行政机关赔偿;(3)履行责任失去意义。例如,有权机关确定行政机关修复房屋责任,但行政机关修复房屋前,房屋已由损害人自己修复,修复责任便因失去意义而消灭;(4)追究责任的决定被依法撤销。如行政机关决定处罚某人,但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在上述4种责任消灭情况中,前3种属于“责任的自然消灭”,后一种属于“责任的非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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