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犯
从犯罪结果考虑对犯罪事实要件所作分类的一种犯罪形式。“实质犯”的对称。指独立于任何结果而成立的犯罪,即使行为人未取得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犯罪也成立。也就是说,形式犯只要求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不要求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在刑法理论上,对是否有必要将犯罪分为形式犯与实质犯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观点有:(1)只要求实施构成犯罪要件的行为,而不要求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犯罪,是形式犯;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是实质犯;(2)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所有的分则条文都有其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在此意义上,所有的犯罪都是实质犯,形式犯没有存在的余地;(3)行为侵害合法权益并且也具有危险性,只是实质犯的侵害法益比较特定,而形式犯所侵害的法益很不特定而已。在实际中,将事实上的犯罪区分为实质犯与形式犯,涉及犯罪未遂问题。形式犯的犯罪未遂不明确而且也不易区别,因为形式犯只要行为人完成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犯罪结果不在考虑之列,即使行为人此时采取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犯罪仍然成立;实质犯的犯罪未遂则比较明确而且也容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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