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秩序和国家财产权利。(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①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②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除实施上述任意行为外,还须产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行为才构成犯罪。(3)主观上,本罪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态。(4)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国《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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