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指为了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所谓“应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税款。所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不进行征税,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而擅自决定纳税义务人免缴税款;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而违法擅自决定减税。(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若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相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纳税款,则成立本罪共同犯罪;若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并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受贿罪与本罪数罪并罚。(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税务人员过失地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按刑法第396条之规定,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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