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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法院对案件所做的重新审理。起源于罗法的恢复原状制度,后被许多国家采用。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均确立了这一诉讼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再审的类型基本有两种:一是只为受刑人的利益进行,再审法院为最高法院。二是对受刑人有利或不利均可进行。再审法院为原审法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独立的再审程序,但有类似再审的上诉程序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通常不停止判决的执行。通过再审是否可以加重受刑人刑罚,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对再审案件的受刑人加重刑。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提起再审的途径有下列几种:(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此种途径提出的再审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判。它们是:一是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有再审制度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形之一,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在行政诉讼中,再审提起的法定情形是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凡人民法院确定再审的案件,要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做出的,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于申请再审的案件,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重新做出判决、裁定以前,原判决、裁定仍有效,不能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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