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
又称“债权保全”,“债的对外效力”,指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所涉第三人行使权利,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债务人对其债务,系以其全部财产构成“责任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担保,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因此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但在债务人的行为使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将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维护公正的财产流转秩序,现代法律允许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就其财产对第三人实施的不当处分。所以债的保全是在担保和诉讼之外,债权人保障自己的权利的又一有效手段。现代民法中的债的保全的方法主要包括:(1)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却又怠于行使以至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行使该债务人的权利。(2)撤销权。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将其撤销,但必须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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