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占有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最古老的担保权利,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让与制度。中国民法只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质权的典型特征在于,质权的设立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物后,给债务人造成了心理压力,债务人为了及早取回质物,就会按时履行债务。但是由于质权人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利用,就造成质物的闲置,不能充分发挥物之效用,这是质权的不足之处。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移转质物的占有,或依法将可以转让的股票等财产权利在有关部门进行质押登记。质权也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设立。质物担保债权的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物及其从物、孳息、代位物受质权的支配。质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实际占有质物;收取质物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将质物变价,从质物变价款中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在质权关系存续中,将质物转质;在必要时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或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等。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质物,并在质权消灭时返还质物。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款受偿后,如果还有剩余,就归出质人所有;如果价值不足,质权人就剩余部分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偿还。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质权人抛弃质权、质权占有的丧失、质权的实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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