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之债
指债成立时以未特定化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如约定给付债权人某型号某规格的机床若干台或给付某个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属种类之债。种类之债具有如下特点,(1)给付的标的物以种类确定;(2)必须确定或能够确定给付的种类物的数量;(3)种类物的品质须以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确定;(4)由于交付前不能将债的标的物部分与其他部分分开,故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约定移转于债权人;(5)由于种类物的替代性,种类之债一般不会发生全部履行不能的问题;(6)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方能履行。种类物特定的方法一般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或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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