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简称“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公约作为《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的配套公约,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拟订,并于1952年5月10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的。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各国关于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方面的不同规定,从而谋求法律之统一。《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是一个很简短的公约,由12条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1)海船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在涉及船长或船上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和纪律责任时,该刑事案件仅能向船旗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2)在前条所述情况下,除船旗国当局外,任何当局都不得下令扣留或扣押船舶,即使作为调查手段,也不例外;(3)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阻止缔约国有关当局在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就该国所发权限证书或许可证问题,采取任何措施,或对其本国公民在悬挂他国旗帜船上的犯法行为提出控告;(4)本公约不适用于在港区或内河水域内发生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5)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保留对在其本国领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采取措施的权利。同《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一样,批准和加入《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的国家甚少,而且没有重要的海运国家加入,因此该公约对于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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