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sser,William
朴洛塞·威廉1898年出生于印第安纳州的新阿尔巴尼,1918年毕业于哈佛学院,1928年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1928至1948年执业律师并在明尼苏达大学与哈佛法学院任教。1948年接掌伯克莱加州大学法学院,担任院长,直到1961年。1963年从伯克莱退休之后到哈思丁斯法学院任教直到1972年逝世。
朴洛塞是他那一代人中研究侵权问题最有影响的学者。他的第一部主要论著《侵权法手册》(1941)立即引来追随风潮。其案例汇编“侵权法案例与材料”(1952)成为法学教育最广为采用的教科书。他有关故意造成别人精神痛苦、残次商品的严格责任以及隐私权的文章是为人们最频繁引证的法学评论文字。朴洛塞还曾担任美国法学会1955至1970年《侵权法案例汇编》的编者,在极大程度上更新了美国侵权法的概念,指明了新的方向。
朴洛塞的影响部分是由于其个人的素质与文字风格方面的能力。他是极有才赋的教育家,又天生善于表现。他多方面的兴趣、才智与幽默感使他成为每一个群体的中心。在文体浮夸、高谈阔论充斥的时代,朴洛塞的文字清晰、生动而活泼。在朴洛塞的著作中他常常用引人注目的例证来使抽象的说辞生色。
但是他的声望主要还是由于他探讨侵权法的方法天衣无缝地融入了20世纪中期的美国司法。朴洛塞将司法现实主义与司法界重新掀起的对综合原则架构的兴趣结合起来。作为现实主义者,他将侵权法原则看成是司法所创之法,旨在通过为事故受害人提供公平的补偿来推进社会福利。作为原则主义者,他则将侵权法阐述为一套不断演进的常规,其应用苛严处足以使律师们能够据以预测案件的结局,其灵活处又足以据之摆平一切案件。在朴洛塞看来,法律原则萃取了无数案例的智慧,反映了美国社会对于事故法的共识。使朴洛塞奇峰突起的是,在美国知识分子生活中许多领域都在寻找共同价值的时代,他将侵权法系统化为美国普遍持有的独特价值的一种表达方式。
【参见“Educator,Legal(司法教育者)”】
G.Edward White,Tort Law in American:An Intellectual History,1980(139 -79).David Jung,"Commentary on William Lloyd Prosser,Strict Liability to the Consumer in California,"Hastings Law Journal 50(1999):681 -99.
——Stephen A.Siegel
- Accidents
- Adams,John
- Actus reus
- Abortion and reproductive decisions
-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 Administrative law
-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s
- Admiralty and maritime jurisdiction
- Adoption and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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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ency,law of
- Agency rulemaking
- Aging and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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