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公民被宣告失踪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对失踪人的财产确定代管人。《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若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应按这种顺序确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如果失踪人的上述财产代管人对代管有争议、失踪人无上述财产代管人、上述财产代管人都无能力代管、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可以在上述财产代管人中指定,或者在其他公民、有关组织中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认真履行代管职责,如果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财产代管人。(2)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宣告失踪并不影响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仍应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应从其所有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所列的“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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